(2014)朝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长春达稳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吉林华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长春达稳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勝爀,经理。被告吉林华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达稳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华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达稳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00元减半收取即9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