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某,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某,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沈某某与叶某某经他人介绍于2004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甲。双方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偶尔发生一些吵闹,引起沈某某不满。沈某某曾于2007年6月13日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5月27日,沈某某再次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某、叶某某二人结婚近十年,并生育一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二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但夫妻的感情仍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还存在和好的可能,且叶某某一直坚持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均能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过去的感情,互谅互让,该婚姻还是能够维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沈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与叶某某离婚。叶某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故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某、叶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沈某某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代 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