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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发庆与李扬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发庆,李扬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容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梁发庆。委托代理人黄金祥,教师。被告李扬红,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剑枝,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武,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发庆与被告李扬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发庆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发庆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发庆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梁发庆负担。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