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苏诉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郴州锦程耒宜高速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郴州锦程耒宜高速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郴州锦程耒宜高速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八制作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向被执行人郴州锦程耒宜高速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郴州锦程耒宜高速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锦程耒宜高速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416.27元(含执行费611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0416.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