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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葛爱侠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葛爱侠,女,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葛爱侠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亳民诉初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本次起诉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及要求宫保林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诉求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诉求不同;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审查认为:葛爱侠要求与宫保林按比例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对外所欠的债务的诉讼请求,与其1999年10月6日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该案已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1999)蒙经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并经二审终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葛爱侠重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葛爱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代理审判员  李家群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昂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