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廷珠诉吉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珠,吉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廷珠,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农民。被告吉清波,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合水县人民法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珠诉被告吉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廷珠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廷珠负担150元,退付150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盈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