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竹安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山东海阳分公司、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安,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山东海阳分公司,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辖初字第14号原告:刘竹安。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山东海阳分公司。地址:海阳市凤城凤凰国际乡村社区*楼***号。负责人:李强。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顺八条*号。法定代表人:夏友滨。本院受理原告刘竹安与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海阳分公司、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签订的《复合木板订货安装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而本案应由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双方于2010年8月6日签订的《复合木板订货安装合同》,合同第12条规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0年3月18日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成立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山东海阳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隶属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是其分支机构,且本案的需方地点在海阳市专家村工地,原告刘竹安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管辖需方所在地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山东海阳分公司住所地即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理由不成立,此案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国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