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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杜瑞雪与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瑞雪,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初字第4号原告杜瑞雪,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委托代理人杜根来,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红月,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杜瑞雪不服被告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协调解决,原告同意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张延华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孙文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颉成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