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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苏家春、梅庆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家春,梅庆峰,潘麒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0225-2号申请执行人:苏家春,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梅庆峰,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潘麒麟,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在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庆市。申请执行人苏家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庆峰、潘麒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