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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俞X与被告潘X、潘XX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俞X。被告潘X。被告潘XX。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与被告潘X、潘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俞X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俞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X负担,退回原告俞X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