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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明与被告余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明,余加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胡永明,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被告余加军,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明与被告余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衡永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