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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执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孔令超与马春艳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超,马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420-3号申���执行人:孔令超。被执行人:马春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景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孔令超与被执行人马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马春艳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春艳丈夫野立城名下的银行存款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吉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