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二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苏国顺与王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顺,王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442号原告苏国顺,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迎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顺诉被告王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国顺负担。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世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