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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孟庆伟,宣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负责人朱鸿飞。被执行人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被执行人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被执行人孟庆伟。被执行人宣旨燕。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被告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孟庆伟、宣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绍兴县伟维纺织品有限公司、孟庆伟、宣旨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冠德针织有限公司、孟庆伟、宣旨燕债务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查封孟庆伟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国际华城13幢201室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且非本案抵押物,故暂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9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维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