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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松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尹青春,理事长地址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委托代理人黄晓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信用社职工,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县农业局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3********。(特别授权)被告李松云,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镇夏壁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4********。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洪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