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民三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程应华与梁小梅、竭永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应华,梁小梅,竭永斌,潍坊军人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郎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790号原告程应华。被告梁小梅。被告竭永斌。被告潍坊军人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郎丰辉。原告程应华诉被告梁小梅、竭永斌、潍坊军人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郎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92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92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