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与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德城区黄河涯镇宋奇屯村。法定代表人:栾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对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等进行了价格评估,并已依法送达,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请求对上述资产启动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的位于德城区黄河涯镇宋奇屯村,地号为6-221-98号,面积为19465㎡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所有的房产,公司厂区“三通一平”及绿化等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