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程来富、沈建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明,程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来富,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来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来富银行存款人民币383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