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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冯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平坝县白云镇高寨村自己的家中,组织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用麻将“翻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每位参与赌博的人收取50元的费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04604.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人口信息;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其位于平坝县白云镇高寨村自己的家中,召集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用麻将“翻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每位参与赌博的人收取50元费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04604.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17日23时许,平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参加局统一行动中,联合白云派出所民警在平坝县白云镇XX村一平房内查获聚众赌博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二十余人,并当场扣押赌资10余万元。2、户籍信息。证实冯某某出生于1971年1月30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7月18日公安局民警张应客、胡朝勇从冯某某处扣押麻将一幅、现金人民币104604.5元。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晚,李某某从旧州到平坝县白云镇高寨的冯某某家“挖豹子”,赌了一个多小时就被抓了。同时证实自己带钱到赌博现场放钱,参与赌博的有胡某某、曾某某、一个叫小采的女人等人,对于每个参与赌博的人,大的每人交五十元,小的每人十元或者二十元给冯某某家。5、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晚,胡某某坐车来到白云镇朱某某家赌博,赌博的方式是用麻将的筒子来“翻豹子”,每次下注100到200元。当时大概有10多人在朱二文(冯某某)家“翻豹子”,东家朱某某家对参与赌博的每人收取50元钱。参与的人有曾某某、王某某等人,当天胡某某被收了24150元。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晚,王某某去朱某某家打麻将,去时没有人打麻将,是围在一起“翻豹子”。当时胡某某站在一张桌子上,叫王某某拿4000元钱合股赌博,刚赌得两把,公安局的就来抓人了。当时在场人有胡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的人给东家提成是每人50元。7、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晚朱某某在朱二文家,准备参与“挖豹子”时就被抓获了。冯某某家对参与“挖豹子”的每人收费50元。8、证人田某一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晚田某某在冯某某家参与“翻豹子”赌博,参与人员老四(曾小四)、王某某、海情、田某某等,有一女的放账。冯某某家对参与赌博人员每人收费50元,庄家赢钱的话就给200至300元。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晚,陈某某在平坝县白云镇高寨村朱某某家参与翻豹子赌博,当时赌博的人员有二、三十人,陈某某一进去朱二文家就交了50元钱作为卫生费。10、证人田某二、梁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时田某二、梁某某都在朱某某家准备打麻将,因无人打麻将,就围着看“翻豹子”。打5元麻将的,每人交5元钱给朱某某家,打10元的,每人交10元。1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实冯某某在村子里开了七、八年的娱乐室,主要是打麻将。2013年7月15日有人提出在冯某某家“挖豹子”,冯某某提出参加“挖豹子”的人每人提取50元钱。从7月15日至7月17日晚,人们在冯某某家“挖豹子”,每次有10多人参与,冯某某每天抽头900元、1200元和1100元。在冯某某家赌钱的人有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收缴的现金有104604.5元。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坝县白云镇XX村一民房内及该民房的建筑概况。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平坝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的社会生活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冯某某在当地无不良恶习,表现较好,其所在基层组织及家属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人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评估意见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数十人在其家中赌博,赌资达十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冯某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寨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和家属愿意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对其进行监管,故可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棋牌娱乐等相关经营行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思梅人民陪审员  卢 凤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