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泽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22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泽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郎拉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