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商初字第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雷、于建忠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雷,于建忠,孟杰,袁忠丽,盛玉芹,时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493-1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孟雷,男。被告:于建忠,男。被告:孟杰,男。被告:袁忠丽,女。被告:盛玉芹,女。被告:时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雷、于建忠、孟杰、袁忠丽、盛玉芹、时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雷所有的位于楼房一处(xxx),查封期限两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