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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亚米与蒋东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832号原告毛亚米与被告蒋东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亚米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东汉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亚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蒋东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4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蒋东汉尚欠申请执行人毛亚米借款本金195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18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审 判 员 周 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