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天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程某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天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程某某,女,193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程某某要求宣告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孙某某,男,193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指定代理人孙某(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济南市。申请人程某某述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孙某某2007年7月18日在南京发生车祸,断了9根肋骨,意识不清,不能正常表达。2010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因脑梗塞和脑萎缩等疾病,入住山东省警官医院,现瘫痪在床,无法正常交流。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共生有三个子女:长女孙某、次女孙某乙、儿子孙某丙。被申请人孙某某于2007年7月18日在南京发生车祸,自此意识不清,不能正常表达。2010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孙某某入住山东省警官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糖尿病、高脂血症等,于2010年7月16日出院。现瘫痪在床,无语言交流能力,无自主意识,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程某某提交的山东警官医院住院病历、社区证明、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某某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程某某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程某某系被申请人孙某某的配偶,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程某某为孙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