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怀栋与牛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怀栋,牛洪富,岳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孙怀栋,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牛洪富,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岳香菊,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孙怀栋与被执行人牛洪富、岳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存款以及房产、车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2014年8月15日公告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