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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