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立一监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庞忠、佟广彬与刘亚君,原审原告赵景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忠,佟广彬,刘亚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立一监字第00042号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庞忠,男,汉族,1950年6月22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佟广彬,男,汉族,1951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刘亚君,女,汉族,1961年1月3日出生,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诉人庞忠、佟广彬与被申诉人刘亚君,原审原告赵景海(已死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赤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忠、佟广彬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4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内检民行监(2014)15000000100号民事抗诉书,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赤民再字第4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胡 毅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仁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