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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人邓立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莉,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广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对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成都路的土地25903.14平方米的查封措施(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192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陈审判员 杨晋晖审判员 孙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