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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邮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邮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洛行初字第2号原告河南省邮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安敏,系河南省邮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洪波,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新,区长。委托代理人姚杰,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西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第三人洛阳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留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孙红接,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琨鹏、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河南省邮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诉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邮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邮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艳红审判员  蔡美丽审判员  任海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