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滕某、钱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被告人钱某,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4年2月至3月初期间,被告人滕某、钱某在本市浦口区珠泉西路等地,先后三次向张某、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累计0.7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钱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浦口区珠泉西路10号新理想佳园小区XX幢2号车库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克。2、2014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钱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3、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钱某在本市浦口区文昌路34号德安信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2克。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和同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某、钱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西路10号新理想佳园小区XX幢2号车库内,两次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4日,被告人滕某、钱某在南京市拘留所被抓获,被告人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被告人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王某、许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储藏室买卖契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钱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0.7克,其行为已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滕某、钱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钱某共同实施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提出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经查,其检举揭发内容尚未查证属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拘役自2014年12月4日至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五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浩审 判 员 宋 玲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屠钰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