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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方腾与邹水华、杨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腾,邹水华,杨海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林方腾,男,1948年7月出生,汉族,住发生浦城县。被告邹水华,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杨海平,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方腾与被告邹水华、杨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方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方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林方腾负担。审判员  徐忠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