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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宜梅与李波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宜梅,李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杨宜梅,女,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通川区人,无业。被告李波,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通川区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宜梅诉被告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宜梅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