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宜梅与李波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宜梅,李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杨宜梅,女,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中专文化,通川区人,无业。被告李波,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通川区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宜梅诉被告李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宜梅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