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继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继堂,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被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继堂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蔄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继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继堂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盗窃王某、王某甲、王某已、赵某、李某、徐某笔记本电脑各一部,价值6950元。2、2014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继堂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盗窃张某、徐某、周某笔记本电脑各一部,价值3400元;后被告人王继堂又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新合村,盗窃刘某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各一部。3、2014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继堂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大洼村,盗窃付某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2450元;后被告人王继堂又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新合村,盗窃张某、鹿某笔记本电脑各一部,价值5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继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王某、张某、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秦某、张某、李某、田某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王继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继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被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继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继堂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继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继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慧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