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尚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包林与支大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林,支大保,包二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尚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包林。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大保。第三人包二保。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包林诉被告支大保、第三人包二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认为与被告支大保、第三人包二保自行协商,原告为此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支大保、第三人包二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包林负担。审 判 长 张月明审 判 员 唐海山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星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