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于士民与牟亚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士民,牟亚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545号原告于士民,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牟亚彬,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士民与被告牟亚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士民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士民负担。审判员 侯淑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