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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梁晓智、陈碧清与被执行人黄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智,陈碧清,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梁晓智,男。申请执行人陈碧清,女。被执行人黄玲,女。申请执行人梁晓智、陈碧清与被执行人黄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7949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受理费1846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已裁定提取退休工资1100元,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提取退休工资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清偿本案债务完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振邦审判员  林 鹏审判员  袁锦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华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