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行非审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申请强制执行安徽德宝刚塑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安徽德宝刚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行非审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德宝刚塑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忠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安徽德宝刚塑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245号行政决定,即对安徽德宝刚塑编有限公司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28500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于2014年10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24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4)245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和霍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