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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焕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卫行初字第32号原告张焕,女,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原告张焕诉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纠纷已得到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焕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焕负担。审 判 长  窦平安审 判 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  周旭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