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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秦某,农村居民。被告陈某,农村居民。原告秦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秦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