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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再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周涛受贿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再终字第00154号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周涛,男,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2009年12月25日因涉嫌受贿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3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其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现在家。委托辩护人张潇,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涛犯受贿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2010)天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涛及其辩护人张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7月7日,被告人周涛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全省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新立、变更、延期的审核工作,2005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另代管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被告人周涛在2005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刘悟辉、郑迪明、洪长庚、曹彦富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1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周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应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悟辉(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刘悟辉承揽评估报告业务、办理评估资质方面,为刘悟辉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共收受刘悟辉人民币6.6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5年至2008年,因被告人周涛多次在承揽评估报告业务方面给予刘悟辉关照,刘悟辉为表示感谢,2005年帮被告人周涛缴纳读博士学费1万元,请人替被告人周涛代写博士论文,并于2007年至2008年分3次给予代写人费用5.69万元。2009年,被告人周涛博士顺利毕业,并领取毕业证。2、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周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应上禾冲煤矿郑迪明的请托,在办理上禾冲煤矿采矿许可权证的延期、变更手续过程中,为上禾冲煤矿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并分3次收受郑迪明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1)2006年上半年,郑迪明到长沙市联系被告人周涛,请其在办理矿业手续方面给予关照,并在车上送给被告人周涛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周涛予以收受。(2)2007年5月,被告人周涛在其岳父的葬礼上收受郑迪明人民币2万元。(3)2008年5月,郑迪明在本市通程酒店请被告人周涛在上禾冲煤矿整合的事情方面给予关照,并送给被告人周涛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涛予以收受。3、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周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应湖南中元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洪长庚的请托,在办理攸县暗山冲煤矿、煤炭冲煤矿采矿许可权证延期等手续过程中,为湖南中元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并分3次收受洪长庚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1)2007年春节,被告人周涛在长沙收受洪长庚人民币1万元。(2)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涛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某宾馆收受洪长庚人民币2万元。(3)2008年,被告人周涛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洪长庚人民币5000元。4、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应郴州兴光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彦富的请托,在办理郴州红旗岭锡矿变更手续过程中,为郴州兴光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并于2006年春节在办公室收受曹彦富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涛在此期间违纪事实如下:1、刘斌于2006年为了办理黄草坪煤矿探矿许可权证变更手续,到周涛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周涛现金人民币2万元,请周涛出面找到管理办理探矿许可权证变更手续的地勘处负责人,地勘处负责人依规给黄草坪煤矿办理了探矿许可权证变更手续。2、2008年,被告人周涛违法收受宁乡县祖塔联合锰矿严志强礼金人民币1万元。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涛通过刘悟辉将其存放于刘悟辉处的60余万元借给湖南省宜章县山门水煤矿董事长黄玉红。2010年1月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扣押黄玉红代被告人周涛退款人民币60万元(其中含退赃款)。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对周涛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过程中,被告人周涛主动交代了其在任职期间上述受贿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9.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纪委查处其违纪案件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涛收受刘斌所送人民币2万元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不足,不构成受贿犯罪,只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且被告人周涛系初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周涛收受刘斌所送的2万元认定为违纪而非受贿,机械地认为探矿权不属于周涛的职务范围,周涛在该笔行为中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系认定事实错误。周涛虽然不直接审批探矿权证,但在本笔中涉及的采矿权与探矿权证重叠问题,必须在前面确认采矿权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探矿权证,而对采矿权证的审核属于周涛的职务范围,且国土厅矿管处与地勘处经查有联系,涉及两权证需要界定时由该两处协调解决。且为黄草坪煤矿探矿权证问题,周涛亲自带刘斌找地勘处的相关处长。因此,周涛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斌谋取利益,其收受2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根据省直机关纪委检查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关于周涛违纪案件办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该委发现周涛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送其越野车1辆、收受刘斌、易金华所送3万元等违纪事实。2009年11月16日,决定对周涛实施两规措施。在两规之前,纪委已经掌握了周涛违纪的线索并对部分事实调查核实,包括其收受刘斌的2万元的事实。该笔应认定为受贿,周涛虽主动交代的其他受贿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另周涛在该案的诉讼环节以各种理由时供时翻,对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原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周涛的受贿数额已在十万元以上,受贿情节达到了多人多次,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对周涛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应认定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依法纠正。周涛及其辩护人辩称:1、与刘悟辉系同学、好友,他垫付的读博士、写论文的费用,我多次说过从单位报销后还给他,案发前多少费用我自己都不清楚,不应该算作受贿的数额。2、收取刘斌的2万元,一是未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是国土资源厅的责任,国家本来就要处理好。刘斌放弃探矿权,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将已经探明了有煤矿的部分自愿放弃了,弥补的部分基本上可以确定没有资源,不存在刘斌还要送钱给我。探矿权扩界系由地勘处办理,我属于矿管处,职务上不存在制约、隶属关系,这件事情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探矿权变更要做资料,刘悟辉帮刘斌他们做变更资料,刘斌给我的2万元是做资料的费用。举报我受贿的线索,经后来查证都不属实,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我自己主动交代的,应该属于自首,原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再审审理查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2010)天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悟辉、郑迪明、洪长庚、曹彦富的贿赂款共计19.19万元事实,均属实,情节没有出入,原审被告人周涛也当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还另查明,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发现黄草坪煤矿探矿权与耒阳市的几个采矿权的矿区重叠,矿管处与地勘处协调处理该事。在周涛的建议下,黄草坪煤矿自愿放弃重叠的矿区权利,但要省国土厅另行为黄草坪变更探矿权的扩界范围。2006年中旬,刘斌与夏劲松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范围调整手续,在周涛的办公室内,刘斌用一信封包装的2万元给了周涛。周涛带领刘斌到地勘处处长刘星辉办公室,处理采矿权之事。2008年,被告人周涛违法收受宁乡县祖塔联合锰矿严志强礼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省委巡视组2009年7月“案件线索移交单”记载:“在国土资源厅巡视期间,通过谈话和找当事人暗访,了解到常宁市国土局易金华和吴小卫股长在2008年6月底分别送给周涛和刘豪各一万元人民币。另外,部分干部群众反映周涛与矿老板联系密切并多次利用手中的管矿权收受大量财物,比如反映收受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大量钱物的问题。”根据署名为“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人向省纪委举报:郴州玉城矿业有限公司为办理“湖南省永兴县—耒阳市永耒矿区黄草坪南段煤矿普查”项目的探矿权,在2005年至2008年间,共动用公司资金380余万元,其中,2005年底黄玉红与刘斌前往省国土资源厅送礼,共用了240余万元,礼物包括本田雅阁轿车两台(44余万)和市区商品房两套(近200万元)。2006年9月,刘斌再次动用公司资金84万元,和耒阳私营老板李连成前往省国土资源厅送礼,其中送出现金80万元、礼品4万多元。2006年底,刘斌又一次动用公司资金20余万元,到省国土资源厅送礼。2008年5月前后,由于公司探矿权到期延续,刘斌再次动用公司资金40余万元,到省国土资源厅送礼。据刘斌在股东会上汇报资金用途和平时朋友交谈中透露,其中开支(礼物现金大约一半即人民币190余万元)是送给了周涛。2009年省委巡视组将周涛违纪线索移送省纪委办理。2009年11月16日,决定对周涛实施两规措施。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虽然周涛没有主动投案,但是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均未查实起诉,该线索针对其犯罪事实不成立,原审被告人周涛在此范围外交代了同种罪行,即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周涛的犯罪事实,均系周涛自动交代,依法以自首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量刑适当。故检察机关称其不构成自首,原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原审被告人周涛的辩护意见,经查,其没有收受刘悟辉贿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