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行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智华、谢年莲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廖智华,谢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行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玲,局长。被执行人廖智华,男。被执行人谢年莲,女。衡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计生征字(2014)第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廖智华、谢年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智华、谢年莲在银行的存款18998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仲元审 判 员 杨孝初代理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伟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