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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66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619号罪犯李益,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锡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益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4765号、第10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李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益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监狱财产刑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因涉毒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