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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三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海与被告孙瑞霞、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海,孙瑞霞,梁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1634号原告:刘俊海,男,1976年8月27日生,锡伯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小韩村**组3-12。身份证号:2101011976********。被告:孙瑞霞,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号。身份证号:21010519811105024X.被告:梁臣,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身份证号:2101021963********。原告刘俊海与被告孙瑞霞、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海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茗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