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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丽琼与吴丽庄、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琼,吴丽庄,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吴丽琼,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丽庄,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国平,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琼与被告吴丽庄、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国平无法直接送达,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现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公告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公告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