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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于武慧与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武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于武慧,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XXX,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天启,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武慧诉被告吉林省经济信息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武慧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武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武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收取5.00元,退还原告于武慧5.00元。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