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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53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成都华邦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成都华邦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306号原告喻某某。委托代理人彭华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邦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旭。委托代理人郑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成都华邦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喻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森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