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金刑二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杨钦均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钦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刑二终字第329号原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钦均。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钦均犯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金义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杨钦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钦均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钦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钦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钦均撤回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亮审 判 员  陈 曜审 判 员  陈 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