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桂侠与被执行人李长普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侠,李长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贾桂侠,现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李长普,现住扶余县。申请执行人贾桂侠与被执行人李长普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扶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长普自2010年7月起至李成年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0)扶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