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谷寿东与被告徐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寿东,徐国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374号原告谷寿东,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委托代理人XX成,江苏省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顺,男,汉族,住本区三堡乡。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寿东与被告徐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寿东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寿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