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彭峰、彭光辉与丁修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峰,彭光辉,丁修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2604号原告:彭峰,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彭光辉,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苏伟,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修桂,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峰、彭光辉与被告丁修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峰、彭光辉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峰、彭光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峰、彭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峰、彭光辉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