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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惠芳与王华平、郑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芳,王华平,郑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547号申请人林惠芳,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华平,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少玉,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林惠芳与被执行人王华平、郑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申请执行人林惠芳于2014年10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就上述案件的债务履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14)安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刘瑞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